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正式)
时间: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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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及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要求,进一步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激发科研院所创新活力,现就《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科政﹝20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

省财政厅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省科技厅职责:发布基本科研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通知和立项计划;开展基本科研专项绩效评估,研究提出基本科研专项经费分配方案;审核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申报项目;指导并监督科研院所加强科研管理制度建设,监督基本科研专项项目实施及经费合理使用。

二、取消省属公益类科研院基本科研专项项目类别限制

删除《管理办法》第三章“项目类别”,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修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内容为: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基本科研专项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科研院所根据基本科研专项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基本科研专项选题项目。鼓励青年科研人员和一线科研人员承担项目。鼓励科研院所与高校、企业合作开展项目研究。

基本科研专项选题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人每次限申报一项,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三、进一步规范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立项管理,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省科技厅对科研院所申报的基本科研专项选题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科研院所《科研发展五年规划》方向或重复研究的项目予以取消,并相应减少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修改为:基本科研专项选题项目立项计划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科研院所应在立项计划下达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并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报省科技厅备案。在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通过科研院所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四、加强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估工作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绩效评估结果,调整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对于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活跃、人才持续培养、项目管理规范等绩效显著的科研院所,加大专项经费支持力度。对于技术研发停滞不前、基本科研专项成果产出率低的科研院所,减少专项经费额度。

五、简化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执行管理

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取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再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基本科研专项项目验收材料应当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六、开展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绿色通道”改革试点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号)相关规定,将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全部纳入“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单位。项目验收通过后,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可以从基本科研专项经费的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20%的费用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院所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七、本通知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